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正文卷 312.第309章 冤假错案怎么来的?就是这么来
第309章 冤假错案怎么来的?就是这么来的!
“艹!”
“什么玩意?!”
“不是,我刚才没听错吧?”
“合议庭给出来拒绝申请回避的理由,竟然是不影响正常的庭审。”
“更好的了解事实?”
“这什么意思啊这是?!”
“是不是仗着有审判权就在这里欺负人啊?!”
“.….”
在庭审场,还没有做出任何反应的时候。
庭审直播的弹幕直接炸了。
怎么说呢.…
在刚才直播的弹幕当中,已经有人了解过了。
在本案当中,公诉人应不应该回避。
原本大家都以为休庭.…合议庭会商讨,然后给出让公诉人进行回避的要求。
可是.…
审判长在休庭结束以后,依旧没有让徐波回避。
这啥意思?
摆明了在程序上有一定的问题,依旧要坚持错误的程序?!
???
有问题吧?!
本次观看庭审直播的,不少人都对法律有一定的研究。
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些人对于本次庭审中的合议庭的决定出现了质疑。
这一点沈瑶考虑到了吗?
肯定是考虑到了舆论的影响,但是这个案子.…
审判台席位上。
沈瑶看了一眼上诉方席位的苏白。
此时的苏白,对于合议庭做出这样的决定。
非常的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刚才已经休庭了….
原本以为,再次开庭的时候,能够给出一个相应符合程序的答复。
可是谁能想到答复是这样的?
基于这一点。
苏白再次举手示意,想要申请抗议。
但是审判谈席位上的沈瑶完全没有给苏白发言的机会。
开口道:“关于公诉人是否回避。”
“合议庭再次进行强调,对于是否回避,不得在庭审场上继续讨论。”
“如果有任何的异议,可以在庭审后进行申诉,提出质疑。”
“但是目前庭审继续。”
“上诉方如果继续坚持无意义的抗议,那么本次庭审,将会认为上诉方是在扰乱庭审秩序。”
“现在提前对于上诉方进行相关的提醒。”
对于审判长的提醒,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沉默了数秒。
没有继续进行抗议。
申请回避是依照法律,合议庭给出了解释。
虽然解释不合理,但终归是给出了解释。
在法律的层面上能够说的过去。
他如果继续在庭审上进行抗议,按照审判长的提醒,肯定是会被驱离出庭审现场。
那么就会导致.…
在这场重审中,让公诉人徐波有机会,导致该案件的重审程序出现问题。
所以面对审判长的开口,苏白并没有开口反驳,或者抗议。
毕竟一切要以委托人的法律权益为目的。
不过,对于审判长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意回避。
这件事情肯定在后面需要进行处理。
庭审结束后直接举报,就完事了!
庭审场上,审判长的确有着判决权。
可是如果判决不合理,那么作为公民,我照常有举报的权利。
这没有其他问题吧?
只不过,现在最要紧的还是对于重审结果的判定。
基于这一点,苏白没有再继续开口抗议。
.
….
审判长席位上。
沈瑶见到苏白没有再开口提出抗议,稍稍的出了口气。
如果苏白真的要在她提醒后继续抗议,
她不介意在庭审直播的情况下,让苏白离开庭审。
只要符合程序.…就算是有舆论,也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在回不回避这个问题翻篇过后。
咚咚咚!
沈瑶敲响法槌。
“庭审继续。”
“本次庭审是审理关于姜伟在13年前涉及到的陈年旧案。”
“涉及到姜伟在13年前被判入室抢劫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后将其残忍杀害一事。”
“上诉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没有客观的事实认定姜伟有犯罪行为。”
“下面请上诉方,对于无客观事实和无客观证据,证明姜伟有犯罪事实,从而证实姜伟无罪进行陈述。”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点头:
“好的。”
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
苏白心里也清楚这些问题才是这场庭审的关键点。
面对着审判长,苏白不紧不慢的开口:
“审判长.…”
“对于先前一审,二审对我方的犯罪判定。”
“我方认为无客观事实和无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犯罪行为,指的是——”
“在本案的认定当中,主要认定我方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有——”
“第一:三名证人的证词证言。”
“从当初执法部门提供的三名证人的证词证言和在庭审场上三名证人的直接口供可以看得出来。”
“三名证人分别陈述的证人证言是,姜伟家里面比较贫穷,平常和受害人之间的交流比较多。”
“对于受害人,有一定的好感。”
“在案件发生前,出入过受害人的家里面,对于受害人家里的情况比较了解。”
“诸如此类,为了节省庭审的时间,在这里我不进行一一的陈述。”
“以上,总体而言,从证人的陈述以及公诉人当初的相关认定和判定中。”
“认定的犯罪事实只有一个——犯罪动机!”
“在以上的陈述当中只有一个犯罪动机和犯罪动向。”
“因为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中,没有发现当时入室有强行入室的痕迹。”
“判断为熟人作案。”
“所以以此推断,姜伟是犯罪嫌疑人,并且以此当做判定条件。”
“从我上面的描述当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
“这上面的所有判定和判断都没有任何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证人证言仅仅能够表明姜伟和受害人之间认识,有关系,关系不错。”
“剩下的一些,都是一些怀疑的,具有主观性的描述。”
“主观性是什么?”
“主观性是不具有客观事实的个人想法和个人看法。”
“而且这些证人的证词证言并不能够直接的认证姜伟有犯罪行为,只能说他是具有一定的嫌疑。”
“可是有嫌疑就一定犯罪吗?”
“法律上对于嫌疑的定义是什么?”
“定义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并不能作为认证有罪的依据。”
“基于以上来讲,证人证言并不能够起到一个,判定行为有罪的客观事实证明。”
“第二,则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点。”
“我方在对卷宗内的证据材料进行勘察和核对的时候。”
“发现了卷宗中存在着违法证据!”
“其中。”
“包括了我方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和认罪签名。”
“在这两点上,已经进行了相关的鉴定,鉴定的结果是我方当事人在当时提交的有罪供述和认罪签名。”
“并不是我方当事人签字的。”
“也就是说属于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这种非法证据能作为指控的证据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证据的采纳理应排除非法证据。”
“所以非法证据,并不能作为指控证据!”
“基于以上两点情况。”
“一:没有客观事实,二:证据链中存在着非法证据。”
“我方申请撤销我方一审二审的判决,在重审阶段能够还我方当事人姜伟一个清白!”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陈述。”
苏白收起诉讼材料,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台席位上。
沈瑶作为审判长在听取了苏白的相关陈述后,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上的徐波。
“检方对于本案有着相关的调查,请检方开始陈述。”
“好的审判长。”
徐波点头。
这场庭审进行到这里,说实话.…在前面申请回避环节。
徐波也没有想到会弄出来这么多事情。
但是经过了申请回避这一个环节,接下来就是法庭辩诉方面了。
这个案子是他当初作为检察官进行核实的。
先抛开其他的不谈.…
对于徐波而言,这个案子当时他在核实的时候。
案件排除到最后。
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姜伟.…
犯罪人员不是姜伟,还能是谁?
当然,作为那么多年的公诉人了。
对于整个案件的相关细节以及苏白的陈述,他也是非常的了解。
苏白陈述的这两点,的确是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
不过,在重审阶段,徐波又找到了一些关于这个案子的相关证据。
加重了,徐波是犯罪人员的证明。
针对苏白提出来这两点,徐波开口反驳:
“对于上诉方,陈述的相关情况。”
“我方不能够进行反驳。”
“但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姜伟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着证人证言。”
“再有,上诉人没有表述出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本案当中.…”
“案发时间点的情况.…”
“在这场案件的案发时间点儿,姜伟在哪里?”
“根据当时姜伟的描述,他出去溜达了一圈。”
“但是并没有人能够证明他当时出去溜达是去做什么了。”
“在这个时间段内,受害人被杀,家中被抢劫。”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在当初被判定姜伟是凶手?”
“因为这个案子在当时,出现了太多的巧合,姜伟完全有作案时间,并且他不能够证明自己在作案时间内做什么了。”
“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现场,发现了姜伟留下的衣物。”
“这一点同样是判定的关键点。”
“在认罪书和签名上,存在着非法证据。”
“可是这两个非法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并不能够证明姜伟是无罪。”
“只能说在程序的相关流程中存在着瑕疵。”
“再有就是,这个案件的相关判定不只是依照着证人证言。”
“我想请问一下上诉人,对于现场遗留下的衣物,和当时姜伟不能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做了什么。”
“这一点怎么讲?”
怎么讲?
对于公诉人提出来的问题,苏白根本不想回答。
什么叫做怎么讲?
遗留下的衣物这个问题,苏白先前注意到过。
他询问过姜伟,姜伟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否认。
但是也说不清楚这个遗留的衣物是怎么遗留的。
可是遗留下的衣物能够证明什么呢?
如果想要证明姜伟有抢劫或者是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并将人实施杀害的行为。
最直接的证据是什么?
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发生关系,所遗留下来的DNA。
以及凶器和指纹。
不过在这个案件当中,凶手所使用的凶器是受害人家中的菜刀。
所以只能从DNA和指纹上面进行认证。
可是在13年前,案发的第一时间证据没有得到保留。
造成了这一方面的缺失。
遗留的衣物算是什么直接证据?
苏白直接开口反问:“公诉人提出来的这两个问题是直接证据吗?”
“遗留的衣物和不能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间去干嘛了,能够说明什么?”
“不还是只能够说明姜伟具有嫌疑性吗?”
“我想请问公诉人,在你所陈述的这几点观念中。”
“是不是具有嫌疑,就能指控犯罪人员了?!”
“或者说公诉人有没有想过,正是你的这种观念,所以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这场庭审,苏白算是看出来。
在公诉人的想法当中,就算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姜伟是凶手。
可是.…姜伟是唯一嫌疑人。
于是公诉人坚持认为姜伟是犯罪嫌疑人。
就算是没有直接证据,也一味的坚持这种想法。
???
冤假错案怎么来的?
就是这么来的!
所以在刚才,苏白直接挑明了公诉人的想法。
在苏白开口反问的同时。
徐波眉头紧皱,直直的看向苏白,没有说话。
.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