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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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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正文卷 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宪法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吧?”

    “审判长驳回的依据是宪法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可是没有法律来表明这一点。”

    审判台上,张梦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苏白的这个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

    于是转移话题:“本次庭审对于这个问题不再做过多的讨论。”

    “如果原告方认为本次判决有异议,或者是有其他情况,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提交的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下面继续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讨论。”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你放,索赔十二万余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

    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在说完这些话,目光直直地看向苏白。

    他转移话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同样也不怕苏白去上诉或者是提交监察审查。

    因为提交检查审查能审查出来他什么?

    审查不出来一丁点的毛病。

    上诉,当然可以上诉。

    上诉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定结果。

    那么他又能有什么问题呢?

    无非就是到年终的时候扣一点绩效。

    事实上苏白的提问非常的刁钻,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响。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么这一场判决的结果可能就会有着巨大的改变。

    或者说,无论是对于他这个审判长,还是对于被告方都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

    ….

    原告席位上,苏白注视着审判长的目光。

    两人对视。

    苏白心里清楚,审判长转移话题的目的。

    ——回答不出来,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或者说不能回答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案件的推进,是由审判长进行推进的。

    审判长的倾向性在被告方那边,并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辩方面没有任何太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苏白在庭审上,也做不出来什么太大的反驳。

    因为庭审依靠的是审判权。

    就算是他提出什么异议,审判长只要不同意或者是进行驳回。

    那么提出来也没有什么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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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